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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对外培训中心

工 作 条 例

为充分发挥党校教育资源的优势,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类别的干部培训,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级各类领导人才,使对外培训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现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开展对外培训是我校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训中心的教学工作是我校总体教学活动的有机构成。
第二条 我校对外培训工作遵照党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以服务社会、培养人才为宗旨,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对外培训中心必须认真落实校委关于计划外办学要为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服务的指示精神,有效地综合运用党校教学资源,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高水准培训质量,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维护党校声誉,积极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条 对外培训中心举办的教育培训属于高等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以举办短期培训为主。根据举办方式和培训内容,培训项目可以称为“培训班”、“研修班”、“研讨班”、“讲座”、“论坛”等。全校的相关工作实施归口管理, 对外培训活动由对外培训中心统一负责。
第四条 对外培训中心不设立挂靠的教育培训实体机构(包括与外单位合办的机构),一切工作由培训中心直接管理。
第五条 特殊培训项目〈包括涉外项目〉报办公厅、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校内单位介绍或提供的培训项目,交由对外培训中心统一管理。
第七条 培训中心不与任何个人和公司合作办学。
第八条 对外培训虽然是面向社会的有偿服务工作,但必须始终将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服务社会、培养人才为宗旨。按照国家社会化办学的有关规定收取的学费或培训管理费等,均纳入学校统一的财务管理,所有培训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党校各项财务规定。

二、培训对象
第十条 对外培训中心的培训对象一般包括:
l、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各类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机关干部和基层干部;
2、党校系统的教学科研人员与管理干部;
3、经济管理干部,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非公有制企业的管理层人员;
4、事业单位和各行业系统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5、部队和军管企业的领导干部;
6、其他人员。

三、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 党校系统内部培训
培训中心承担我校对全国党校系统教学人员及管理人员的部分培训工作,具体培训内容、时间、规模等由培训中心根据中央精神和形势需要做出安排,通过党校系统内部渠道进行招生,全部相关工作由培训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 委托培训
接受委托培训是培训中心完成工作任务的主要形式。由委托单位向我中心提出培训需求,包括内容、方式、时间等。双方签订协议后,委托单位组织参训学员并负责学员管理,我中心负责安排和组织教学,并协调相关后勤服务工作。结业时以中央党校对外培训中心名义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合作培训
合作培训是培训中心为了进一步扩大办学规模,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培训工作的一种方式。
1、合作培训工作以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服务社会为宗旨。我中心对培训内容严格把关,注重培训质量。合作方须遵守有关政策法律和我校有关规章制度,不允许以合作名义做培训以外的其他活动。
2、我中心对合作方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合作方必须是各级党政部门具有法定培训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一般不与协会、学会合作。
3、合作方应带单位介绍信与培训中心就合作事宜进行洽谈,达成共识并签订培训协议后,由合作方负责生源组织工作和开班后的学员管理工作。培训中心负责总的教学安排,并协调相关后勤服务工作。结业时以培训中心名义颁发结业证书。
4、合作方的生源组织工作不得使用中央党校或对外培训中心的名义招生,对外培训中心不在其招生文本上加盖培训中心的印章。招生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党校相关规定和损害党校声誉的行为及言论。
合作方不得在取得和对外培训中心的合作关系后将合作项目委托或转包给第三方,如有违背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作关系。

四、课程设置
第十四条 对外培训中心的课程设置突出党校特色,以政治理论、宏观经济形势、国内外政治形势、政策解读、领导科学与管理、法治化建设、精神文明与文化建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践问题与理论问题等为主要内容。
基本课程体系分为六大板块:
1、形势与战略专题
2、经济理论与经济建设专题
3、政治学与法学专题
4、党史与党建专题
5、领导科学与管理专题
6、哲学、社会发展与文化建设专题

五、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结业证书是学员参加并完成全部学习培训的凭证,颁发对象仅限于参加我中心举办(或合办〉的培训班、并完成所有培训课程的学员。
第十六条 在结业证书颁发之前,须对参训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严格核准。
第十七条 结业证书在培训班结束后按各班的实际参训人数核发。
第十八条 结业证书以各类培训班的具体名称〈如:“某某专题”、“某某系统”、“某某地区”、“某某行业”〉冠名。
第十九条 合作举办的培训班,可由双方共同签发结业证书。

六、收费办法
第二十条 委托培训的收费
委托方在培训班结束前,按照培训协议书商定的收费标准,直接将培训费划拨到我校财务部,由校财务部为委托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合作培训的收费
由合作方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并给学员开具发票。在开班后三天内,按照应收培训费总额的33%向我校财务部交纳培训管理费。

七、培训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培训工作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1、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等重要文件,按照中央党校校委[2001]1号文件对培训中心工作性质、工作范围的指示精神办事,坚决贯彻落实校领导有关对外培训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做好对外培训工作。
2、按照坚持党校姓“党”的要求和“三个从严”的方针,严格自律,廉洁奉公。在为社会提供培训服务的过程中自觉遵守党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待人热情,认真维护中央党校形象。
3、按照管理规范的要求,对每一个培训班和培训项目实施严格审核,认真签署并履行培训协议。教学管理、行政协调、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项工作必须遵守工作流程,切实做到高标准、严要求。
4、实施课程审定制度和听课制度,及时掌握教学培训中的新问题、新情况、新需求,对教学内容和教学环节严格把关,不断改进和提高培训工作质量。
5、认真抓好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工作、学习两手抓,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构建和谐、高效的团队。
6、加强制度建设,实施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工作职责
1、班主任是培训班教学组织、教学日常管理的具体承担者。班主任在上岗前应接受培训中心的相关培训,熟悉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和工作程序。
2、培训中心的各种班次均实行班主任责任制。班主任由培训中心工作人员或聘请党校各部门干部担任。
3、根据培训中心的安排,班主任具体负责本班的联系与组织工作,负责本班教师的课前联系和接待工作。
4、负责收集该班教学、生活等有关情况,及时向培训中心反映。
第二十四条 公章管理
1、由专人负责对外培训中心公章的保管,按学校和办公厅的有关规定使用公章。
2、凡使用公章应有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时间、用途、盖章份数、使用人、批准人。
3、培训中心日常工作和其他对外工作用章一律由培训中心主任批准。
4、一般不应携带公章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公章带到外地(在外地办班时),必须经培训中心主任批准。
第二十五条 文档管理
1、各类文档由专人负责整理保管。
2、重要文档(各种请示汇报文本和上级的批复文件等)按门类分别注册登记,妥善保管,避免丢失。
3、培训文档材料(盖章生效的协议书、课程表、学员名册、结业证书样本)按班次和时间顺序整理存档。
第二十六条 网络管理
1、对外培训中心网站是我中心联系社会、对外宣传的窗口,根据需要在网上不定期地发布培训信息、培训资料等资讯材料。
2、在网络上发布的所有资讯均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凡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须经履行合法手续之后才能登载。
4、网络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更新。所有上网材料必须报培训中心主任审批,重要材料须报办公厅领导审批。
5、凡在网络上发布的资讯都应有电子文本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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